首    页 行业动态 管理会计 考试信息 培训课程 财税知识 会计协会 机构介绍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知识 > 税法知识

实质课税原则,举个案例!

发布时间:2022-05-13 09:09:14  【字体:

案例一


甲公司目前账面上很干净,只有一套办公楼10000万元,现在市场价高达18000万元左右,由于出售需要缴纳高额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若是把甲公司一次性100%股权转让,是不是就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了?


提醒:


上述股权转让,属于明股实地、明股实房!按照实质课税的原则,虽然形式上是股权转让,但是股权表现的形式主要是房产土地,很容易被税局认定为转让不动产,因此面临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巨大风险。

建议在股权转让之前,提前跟当地税局做好咨询和沟通。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参考二:


国税函[2009]387号(2009年7月17日):

你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考三:


国税函[2011]415号(2011年7月29日):

你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案例二


甲自然人是个设计师,每年设计费收入300万元左右,由于属于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高达近45%。若是甲自然人在税收洼地注册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而且核定征收了,是不是个人所得税就由综合所得变成经营所得了,而且税负大大降低了?


提醒:


上述人为的转换所得形式,虽然形式上成为了个独企业,但是你注册的个独根本没有实质性运用,仅仅是披着个独的外衣,实际上还是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实质课税的原则,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且交易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的,个独被穿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非常之大。


参考一: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参考二: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参考三: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参考


参考一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四)其他合理方法。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总结


1. 实质课税原则,也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主要是看业务的实质,而不是仅仅看外衣和表象。

2. 实质课税原则,穿透了税法形式,不再拘泥于税法上的文字条文框框。

3. 实质课税原则,由于特殊情况下突破了税收法定原则,能够避免税收法定原则中的一些弊端,具体一定的反避税功能。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相关稿件

Copyright 2019    鲁ICP备19042835号-1
泉城会计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