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行业动态 管理会计 考试信息 培训课程 财税知识 会计协会 机构介绍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知识 > 税法知识

误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发布时间:2021-07-12 11:09:36  【字体:

误区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纠正

       上述理解是个误区,是错误的!

正确的理解是:

       1、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3、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4、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免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提醒一下

       1、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不征税收入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不征税”字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稿件

Copyright 2019    鲁ICP备19042835号-1
泉城会计网版权所有